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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下发关于
电商、物流企业复工备案制管理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1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义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全市电商、物流企业有序复工,推动经济复苏,制定电商、物流企业复工备案制工作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1.电商企业。在义乌市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商园区内企业向园区管理方申请、电商村内企业向村居申请备案)。
2.物流企业。在义乌市登记注册的物流企业(陆港集团下属江北下朱物流场站、国内公路港物流中心、青口物流中心、福田物流中心和红狮物流园、义乌港入驻企业向所在园区管理方申请备案)。
二、复工时间
电商、物流企业备案后复工。
三、复工企业防疫要求
1.落实企业防疫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落实员工健康监测、企业健康管理、疫情预警等三项制度,制订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建立最小工作单元机制,企业按工作流程设定相对独立工作区间。
2.落实企业员工防疫主体责任。员工为个人疫情防控直接责任人,企业要履行员工防疫的主体职责,复工员工一律建立“一人一档(卡)”:《健康申报卡》《健康监测卡》《来义人员自我健康监测告知书》《员工承诺书》(附件),实行溯源管理。对隐瞒不报引发疫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3.企业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准备工作:配备防疫物资;建立健全日常防疫消杀制度;疫情期间每日两次测量在岗员工体温;员工在工作场所及公共空间佩戴口罩;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与日常通风;加强用餐管理,推行分餐制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等。
4.企业内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联系属地镇街,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四、申请通道
企业通过“问卷星”小程序向市场发展委提出复工备案申请,之前已在一网通服平台申报通过的企业,不需要再次申报。
(一)电商企业
-、
(二)物流企业
市场发展委:-
公路港:-
青口物流中心:(南侧)-
青口物流中心:(北侧)-
福田物流中心:
江北下朱物流中心:-
红狮物流:-
义乌港:-
附件:
1.复工申请表
2.复工承诺书
3.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框架)
4.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框架)
5.企业员工一人一档(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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