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价上涨迅猛,卖家签好出售合同后故意违约的现象大幅增加。但这些见利丧失诚信的人能否赚到便宜呢?回答是否定的。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买卖双方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后,买主支付了万定金,但卖主见房价天天在上涨,故向买主提出加价10万元,结果买主也答应了,但卖主还是不肯继续履行合同,并一再找理由拖延时间,发展到后来则明确表示房子不卖给买主了,且将全部定金退还买主。买主无奈之下将卖主告上法院,主张被告根本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即除退还的万外再向原告支付万。11月11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双方买卖合同解除,被告再支付原告购房定金万元。
欲买万豪宅买家付定金万
年1月29日,南京市民张锋(乙方)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丙方)居间介绍,与浙江义乌人王明(甲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由张锋购买王明位于清凉门大街1号中海凤凰花园某幢室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平米,算是一处高档豪宅。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万元,其中含定金万元;甲方同意乙方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万元,乙方同意于2月26日前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入资金监管账户;如乙方不能按计划贷足或者银行不同意贷款申请,则转让价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银行贷款批准或不批准之日起3日内,以现金解交监管账户;双方还确认,定金于2月4日前结清,定金到位此合同生效等等。合同签订后,张锋如期向王明支付了购房定金万元。
因房屋存在贷款抵押担保,双方交易无法通过监管账户进行。中介遂组织双方至招商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但王明认为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需要卖方提供担保,故不同意签订合同。2月24日,中介通过
见房价上涨房主变卦退还定金
3月30日,中介两次告知王明,称张锋申请的银行贷款已通过审批,请其尽快将出售房屋解押。当日,王明提出以下要求:房价上涨厉害,张锋须增加10万元购房款,中介方提供贷款通过审批的资料,张锋提供首付款,然后三方于清明节后共同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对于王明的加价要求,张锋开始没有同意,后在中介的劝说下,张锋同意增加10万元购房款。
4月1日及4月6日,中介又通过
违反诚信卖家付出惨痛代价
5月10日,张锋一纸诉状将王明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并将中介方列为本案第三人。张锋在起诉中主张: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按每日元计算支付违约金;第三人配合原、被告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受理张锋的起诉后,王明随后提起反诉,主张张锋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审理中,原告指被告缺失诚信,构成根本违约。但后来改变主张,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定金,即被告在退还已收取原告的万定金后,再向原告支付万元。而王明则在庭审中称,张锋违约在先,并构成根本违约,应支付本人违约金万元。
11月11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张锋与被告王明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法院调查的上述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法院认定在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张锋不构成违约,被告王明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拒绝出售涉案房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使得原告张锋购买房屋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王明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现被告已经返还原告定金万元,仍应返还原告剩余定金万元。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锋定金万元;驳回张锋的其他诉讼请求;解除王明与张锋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驳回王明的其他反诉请求。
(文中原被告均为化名)
作者:李自庆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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