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与徐女士结婚二十多年了,儿子都已经到了上大学的年龄。金先生在村里有一幢祖上遗留的老房子,结婚后他把房子拆掉重新建成了现住的五层楼房,但因村里还没旧改,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证。
成家后,金先生就到城里折腾各种生意,但不知因为他运气不好,还是因为他始终不能坚持如一地去做一项事业,而总是浅尝辄止,稍微遇到一点困难就会放弃。所以金先生的事业一直没有获得大的成功,这么多年打拼下来,虽然攒了点积蓄,但并不丰厚。儿子读高中时,夫妻俩商量后,决定向各自父母要些赞助,然后加上自己多年的积蓄在城里也买套房子。后来这套房子的不动产权证上做的是金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但是房子买来后他们并没有自己住,仍旧住在村里的老房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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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金先生为了赚钱,收费替朋友的借款做担保。这些年因为借钱的朋友债务到期远逃国外,债务人隔三差五地就找金先生要债,金先生一家不堪其扰。徐女士特地还咨询过律师,金先生的担保债务自己是不是也要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当得知担保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没有特殊情况不需要配偶偿还时,她才渐渐放下心来,否则她心一横早就想跟金先生离婚了。最近,徐女士无意中得到一个让她震惊万分的消息,她家城里的房产证竟然不见了,后来她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却发现原来属于她家的房子,现在却已然换了名字——金先生竟然在一年前,偷偷将房子卖给了他人,并将卖房获得的款项用于归还他的那些担保债务。
“怪不得去年下半年开始那些人就不来找我们要债了,我还以为是疫情影响他们不敢乱来了,没想到我老公竟然自己偷偷把我们打算留给儿子的房子卖掉了!”说起这段的时候,徐女士显然十分激动,说完还久久不能平息。原来,那房子他们早就打算将来重新装修装修用来给儿子当婚房。“我现在就想知道,他这样做违法不违法?房子是我们两个人的,现在他自己就偷偷卖掉了,而卖房子的钱我一分都没见到,我能不能告他,能不能把房子拿回来?”
负责接待徐女士的值班律师郑文强、骆江浩则帮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于未经配偶同意,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配偶知道情况后能够追回被处分财产的却寥寥无几。因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这种情况有明确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像徐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除非房子没有变更登记或徐女士有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系购买该房产系恶意,或没有支付合理对价,否则她主张拿回房子是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的。这也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一种保护。“那我的房子就这样被他偷偷卖掉,我却任何办法都没有?”徐女士听到这个分析,显然并不满意,“这法律规定很不合理,完全没有保护我们妇女的合法权利。”于是,律师团律师继续分析:
虽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此,但为了就发生这种情况时,不知情一方能够获得一定的救济,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果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对价,徐女士须通过离婚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方式来主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徐女士听完后沉默了很久,“我其实早就想跟他离婚了,早知道有今天我就应该早点跟他离掉。这种人能把儿子结婚用的房子都卖掉,一点人性都没有!!”
贪小钱吃大亏,千万不要轻易为他人作担保。戳小花扩散给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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