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张某、王某三人是是饭桌上认识的酒友,几人家里住得也比较近。因为他们都已经过了退休的年龄,平时就是在家收收房租也闲着没事,就乐忠于隔三差五聚在一起吃饭喝酒,偶尔也会相约开车到外地去爬山赏景以及——喝酒。五个月前的一天,三人相约跟另一批朋友开车到隔壁市的山里去玩。王某因为在吃中药不能喝酒,于是三人约定去的时候坐徐某的车,回来则由王某负责开车。到山上去玩自然少不了吃吃农家菜,品品当地自酿的美酒。席间徐某、张某都喝了不少,酩酊大醉,很是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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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了一整天,三人都累得不行,王某开车载着几人回义乌的路上,还没有到义乌就因为疲劳驾驶发生了事故,将路边一骑电瓶车的老人撞下了路沟,经医院抢救后虽然把命救回来了,但人却被撞傻了,连话都说不清了,后来经鉴定属于五级伤残,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加起来得有四十多万元。交警部门认定开车的王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而且不巧的是,徐某自恃开车技术好,事故车辆他只交过强制险,没有投保任何商业保险,这下可坑了他的酒友王某。老人的家属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将开车的王某和车辆所有人徐某一并起诉到了法院。两人都觉得很是委屈——徐某认为车虽然是自己的,但事故发生时他并没有驾驶车辆,交警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责任,而车主本人不应该就本期事故担责;王某则认为自己纯属好心帮忙,开车代驾载朋友回来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事故的发生自己虽然也有责任,但也不应该全由他一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俩一合计,要求把张某也追加为被告。
这时候,张某就傻眼了,车不是自己的,也不是自己开的,只是相邀跟他们一起去吃个饭就要成被告?他带着这些疑问找到稠州论坛律师团,当日值班律师郑文强、陈騄的分析却让他冷汗直冒:张某确实有可能就事故的责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外地法院就有类似案例,根据现有的生效判例结合本案情况分析,车主徐某将符合上路条件的车辆交由具有驾驶资格的王某驾驶,这个过程中车主徐某并无过错。而徐某、张某、王某三人商议由没有喝酒的王某驾驶徐某的车辆将三人载回家的行为系组成临时团体的行为,王某驾驶车辆是团体商议的结果,是三人的内部分工,产生的风险及后果应由三人共同承担。王某驾驶车辆未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徐某和张某则应就临时团体发生的该风险承担次要责任。当然,这只是外地法院的相关判例,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并不能直接参照判决。张某听完律师的分析,若有所失地喃喃自语:酒后开车有风险,酒后搭车竟然也有风险?!说到底,就是喝酒有风险!
一场酒,不仅要赔钱,有可能还失去了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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