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义乌某高档别墅区的刘女士找到稠州论坛律师团,希望律师帮她分析分析自己遇到的难题——她觉得自己被骗婚了,还被骗生了两个孩子:
刘女士与她的丈夫徐先生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当时刘女士刚来义乌创业不久,经营着一家女士美容塑形的会所,生意不温不火但也还能维持;而大她8岁的徐先生则在义乌做外贸生意,家境殷实。
两人认识后没多久,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并且一年后刘女士还怀上了徐先生的孩子。因为刘女士自觉还年轻,并不想这么早结婚生孩子,而且彼时刘女士的事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更不想这么早就嫁为人妇相夫教子。所以,她决定先不要这个孩子。
但是,徐先生却执意要生下小孩,还劝刘女士关掉会所,安心养胎。为了让刘女士放弃事业,徐先生承诺会将他现有的一套价值万元的别墅赠与给刘女士。想到自己的事业即使经营得再红火,不吃不喝一辈子也不一定能买这么一套别墅。于是,她心一横,就将会所转让给了朋友,自己则嫁给了徐先生,彻底过上了家庭主妇富太太的生活。
图文无关
刘女士一胎生了一个儿子,后来又怀上了二胎,生了一个女儿。原本的家庭生活波澜不惊,但这两年,刘女士却明显感觉到徐先生对自己没有过去那么疼爱有加了,有时候甚至会因为一些小事跟她吵架,一向敏感的刘女士怀疑徐先生在外面会不会有了别人。她觉得这样下去可不是办法,应该像电视剧演的一样,尽可能先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她试探性地提出要求徐先生履行过去的赠与承诺,将现住的别墅过户给她。但是徐先生的态度却让她十分不满,徐先生则认为过去赠与别墅只是一说而已,现在两人是一家人,别墅过不过户又有什么关系呢。闻听此言,让刘女士大呼上当,她觉得自己是被“骗婚”了,还被骗生了两个孩子。她觉得应该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就找到了稠州论坛律师团。
负责接待她的值班律师郑文强、陈騄仔细听完刘女士诉苦,并帮她做了分析:
关于婚前房产的赠与,相关司法解释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的规定则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的别墅属于不动产物权,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因为该不动产物权并未登记到刘女士名下,该赠与财产的权利没有发生转移,并且现在刘女士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因此徐先生享有任意撤销权。刘女士若想起诉要求过户,恐怕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来源:义乌稠州论坛APP转载需注明出处
戳原文,安装稠州论坛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