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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3 17:02:00

近日,义乌市上溪镇兴华路西侧区块房屋收购方案公布。

为优化城镇发展布局,加快义乌“西大门”建设,上溪镇人民政府对上溪镇兴华路西侧区块实施改建,对拆迁、收购范围内的房屋予以拆迁、收购。红线范围面积约平方米。

一、收购范围

北至四通路,南至兴荣路,西至航慈溪,东至兴华路。

二、收购部门

上溪镇人民政府

附件一:

房屋集聚建设安置方案

一、适用范围

市重点工程(上溪一、二、三村新社区集聚安置房建设)拆迁涉及上溪镇兴华路西侧区块集体土地上房屋集聚建设安置户。

二、集聚户人口计算截止日

以集聚建设领导小组已批准的上溪一村、二村参加新社区集聚时间为人口计算截止时间。

三、增计人口计算

以下二类家庭,可以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1、夫妻双方均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成员,已婚未育或育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2、至截止日有年满20周岁未婚子女的家庭,最多增加一人标准安排(和“育有一个子女”不重复增计)。

四、旧房确权

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以国土部门确认为准。

五、置换标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最高不超过平方米),按1: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为高层公寓面积(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下同),2/5为产业用房。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选择按每人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为高层公寓面积,2/5为产业用房面积。

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每户最高不超过平方米),按1:5确定置换权益面积;其中3/5为高层公寓面积,2/5为产业用房面积。

因分家立户或离异分户时旧房分配不均造成安置对象拥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人均少于35平方米的,以实际拥有的合法住宅建筑占地面积,按1:1确定安置基数(不得选择按每人35平方米确定安置基数)。

已出卖、赠与或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安置面积审批时要予以扣减。

六、安置方式

集聚安置户采用“实物+货币”模式安置:高层公寓采用实物安置,产业用房采用货币安置。

1、高层公寓部分实物安置

集聚对象的高层公寓安置价格,以权益面积审批户为单位,首套以安置指导价确定,第二套及以上安置基准价确定。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高层公寓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享受优惠价。除集聚对象外安置对象的高层公寓安置价格,以安置基准价确定。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户须保证自留一套高层公寓不得交易,自留房屋建筑面积最少不低于人均30平方米。

2、产业用房部分货币安置

产业用房权益面积货币化安置价格按0元/㎡计算。

七、签约、腾空期限

评估期限:年6月27日前(含当日)

签约期限:年7月17日前(含当日)

腾空期限:年8月26日前(含当日)

八、拆迁补偿

(一)房屋总价值补偿费、综合补偿费

1.房屋总价值补偿费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旧房拆除的安置对象,可选择按审批的高层公寓权益面积给予元/平方米的补助;或选择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助按“就高”原则,不予重复计算。

2.综合补偿费

(1)搬家补助费

按照义乌市政府年﹝义办第27号﹞抄告单精神计算(1-3人按元/户,4-5人按元/户,6人及以上按元/户)。

(2)安置过渡费

从房屋腾空之日起,按每人每月元暂付4年安置过渡费。由于政府原因,4年内未能房产置换抽签的,继续支付安置过渡费至房产置换抽签之日延长半年止。

(二)拆迁奖励

1.评估奖

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拆迁房屋评估工作的,每户奖励元。

平房车库、独立地下车库、储藏间等附属用房不单独计户。

未配合评估的,不予奖励。

2.签约奖

被拆迁户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

在签约期限前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提前一天再奖励元,最高不限。

规定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3.腾空奖

被拆迁户在腾空期限内腾空被拆迁房屋、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按被拆迁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

在腾空期限前腾空被拆迁房屋、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的,每提前一天再奖励元,最高不限。

规定期限内未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九、其他

(一)被拆迁户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证明文件,并提交原权属登记证书注销申请书和委托书;

(二)被拆迁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及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拆迁房屋交给房屋拆迁部门验收接管。被拆迁户在搬迁时间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

(三)未尽事宜和其他特殊情形,由上溪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另行确定。

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义政发{}43号、市委办发{}79号、义委发{}31号文件执行。

附件二:

房屋收购补偿方案

一、收购标的及范围

收购标的:上溪镇兴华路西侧区块内涉及国有(不含双轨制出让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收购范围:北至四通路,南至兴荣路,西至航慈溪,东至兴华路。

二、实施单位

上溪镇人民政府

三、被收购人的确认

(一)被收购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四)其他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收购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四、产权面积的确定

(一)被收购房屋(土地)面积,以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为准(若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收购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用途不清或改变用途等房屋的认定和处理,由收购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参照《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义政发〔〕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评估

(一)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收购实施单位选定。

(二)评估价格: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若产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三)评估时点:本方案发布之日。

六、工业、仓储房屋的补偿、补助与奖励

本次收购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具体包括:

(一)补偿

1.房屋总价值补偿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给予补偿。

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房屋综合补偿

(1)一次性搬迁费

按被收购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元/平方米补偿。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0.6%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6%补偿。若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二)补助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5%给予货币补助。

(三)奖励

1.评估奖

被收购人根据收购工作安排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做好被收购房屋评估工作的,每户奖励元。

未配合评估的,不予奖励。

2.签约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

在签约期限前签订补偿协议的,除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外,每提前一天奖励元,最高不超过元。

规定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3.搬迁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收购房屋、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

规定期限内未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七、商业、住宅、办公房屋的补偿、补助与奖励

被收购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

(一)补偿

1.房屋总价值补偿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给予补偿。

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搬家费

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平方米的,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每户不足元的,按元补偿。

(2)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

固定电话、宽带、热水器等移装补偿费标准见下表:

(3)临时安置费

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元的,按元补偿。

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或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商业、办公房屋综合补偿

(1)一次性搬迁费(含搬家和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

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补偿。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0.6%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5%。若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二)补助

根据被收购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中用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按20%给予补助。

2.选择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的补助

选择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获得的补助包括货币补偿补助(20%)和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补助。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且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缴纳新受让土地出让金、购买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的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补助分别为15%、15%、10%,具体如下:

被收购人在义乌市范围内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且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按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实际购房合同价款低于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按购房合同价款)35%予以补助;用于在义乌市范围内缴纳新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住宅或商住用地)出让金的,按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实际土地出让合同价款低于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35%予以补助;用于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按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实际购房合同价款低于货币化安置凭证面值的,按购房合同价款)30%予以补助。

《义乌市货币化安置凭证管理办法》(义政办发[]号)规定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有效期为一年。被收购人有需要的,可将使用期限延长至三年,三年内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使用价值不变。未使用的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不满一年兑现的,按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面值的%予以兑现;超过一年不满两年兑现的,按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面值的%予以兑现;超过两年不满三年兑现的,按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面值的%予以兑现,超过三年兑现的,按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面值的%予以兑现。

(三)奖励

1.评估奖

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收购房屋评估工作的,水平房每户奖励元,垂直房每户奖励元。

平房车库、独立地下车库、储藏间等附属用房不单独计户。

未配合评估的,不予奖励。

2、签约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自然成套的水平房再给予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的奖励,垂直房(含已分割为水平房的)再给予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元的奖励。

规定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3、搬迁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收购房屋、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

规定期限内未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八、签订协议

收购实施单位与被收购人就补偿、补助、奖励等事项,订立收购协议。收购协议订立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收购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九、评估、签约、腾空期限

评估期限:年6月27日前(含当天)

签约期限:年7月17日前(含当天)

腾空期限:年8月26日前(含当天)

十、子女入学

(一)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未成年且户口在收购范围内的,保留本人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

(二)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已成年且户口在收购范围内的,保留其子女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

(三)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未成年且户口在收购范围内的,保留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

(四)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已成年且户口在收购范围内的,保留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子女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

十一、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被收购人在房屋实施收购后新购置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新受让住宅或商住用地,成交价格未超过被收购房屋补偿价值(含补助)的部分,按照“先征后补”的原则,先按规定缴纳契税,再参照房屋征收契税优惠规定予以补助。

上述购置房屋日期以经备案的合同日期为准,新受让住宅或商住用地的日期以签订出让合同日期为准。

十二、土地类型差价的相关规定

对收购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按国有出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相应的土地类型差价。扣减差价的优惠规定为:个人所有的房屋,差价按义乌市政府6号令(年)规定的缴纳土地出让金额度的30%(即标定地价的12%)计算;单位所有的房屋,差价按义乌市政府6号令(年)规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度计算。

对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上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按国有出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优惠部分。

对经审批或认定改变用途的、按改变后用途确定补偿标准的,评估时应扣减相应的土地收益金。

十三、其他

(一)本方案中的“户”以被收购人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

(二)被收购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结清水电等费用。

(三)未尽事宜和其他特殊情形,由上溪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另行确定。

上溪镇人民政府

年6月23日

来源

义乌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

左翠玉

编辑

楼杭娟杨雨苗责编丨张静恬

编审

罗献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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