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京民初号
二审案号
()京73民终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李 洹
审判员 姜丽娜
审判员 夏 旭
书记员
姜棋文
法官助理
刘晓霞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恩豪。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俊,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伟,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1.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刊登声明,为浙江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消除影响;2.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浙江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3.驳回浙江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添加知产小管家
李 洹审判员
姜丽娜审判员
夏 旭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晓霞书记员
姜棋文
附件:
第号商标
本案部分委托诉讼代理人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文章已于修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