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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闻客户端通讯员韦佳龚成记者钱祎
浙江新闻客户端联合浙江省检察院推出视频栏目——“浙检十三邀”。这一系列将邀请投身浙江检察事业的代表人物,通过他们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件故事,分享在办案中的心路历程,同时为大家解读其中的“门道”。
本期聚焦: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如何为创新发展构筑“护城河”。
本期嘉宾:傅忆文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从检10余年,共办理、审批以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为主的刑事案件余件,无一错案。获全国优秀女检察官、全国优秀公诉人、浙江省最美公务员、浙江省青年岗位能手、浙江省公诉人才等荣誉称号。她牵头成立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办案团队获评年度全省优秀办案团队。
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认定关键在哪里?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浙江知识产权“统一履职”有怎样的实践路径?……我们听听检察官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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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检十三邀:说到知识产权保护,会联想到“假冒伪劣”“打假”等,如之前热度很高的“冰墩墩”,要打击“一墩难求”背后带来的制假售假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积极履职作为,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
傅忆文:“冰墩墩”作为奥运衍生品,不仅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保护,同时作为美术作品,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冰墩墩”相关周边产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我们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像这样的侵犯著作权案是重要一类,保护既有像“冰墩墩”这样的美术作品,也包括文字、音乐、影视作品等。此外,商标也是重要保护对象,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商标类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占比最高的犯罪,达到90%,还有就是假冒专利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浙检十三邀:高新技术企业都很关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这类案件办理的关键点在哪,检察机关是如何把握的?
傅忆文:案件办理中,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明确取得商业秘密的手段以及计算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等往往是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我们一般把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其中技术信息是一种常见的重要商业秘密,表现为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认定上争议不大,而经营信息则主要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实践中常被权利人忽视,也缺乏一些保护措施,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就更大。办案中,我们会围绕商业秘密的本质性特征进行认定,即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有无秘密性,是否有经济效益、有无经济性,是否被权利人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保护、有无保密性进行评价和判断。
浙检十三邀:去年9月,最高检提出知识产权检察要集中统一履职,我们目前有哪些做法?
傅忆文:“统一履职”是指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痛点难点堵点,统筹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实现综合保护,即在案件办理中,不仅要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罪要件,还应注重发现是否存在民事权益受侵害、行政执法机关履职不到位等监督线索,在做优刑事检察的同时,做强民事、行政检察,探索公益诉讼,综合运用四大检察,实现知识产权全面保护。
试点以来,我省呈现组建专业化知识产权办案团队、建立知识产权专家智库、畅通外部衔接机制等有益探索。我所在的金华地区也做了很多尝试,如义乌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统一集中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业务;如在加强刑事监督方面,我们抗诉成功吴某等5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案,为如何准确认定“相同商标”提供标准;如在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精准履职上,我们办理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大福狗”民事监督案件,该案由金华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我们的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该案获评最高检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浙检十三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企业的“护城河”,对这句话怎么理解?
傅忆文:法治保障、严格保护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首要原则,因此我们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企业的“护城河”,它的力度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新活力,直接影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
近日,最高检制发《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出21条具体措施,其中要求强化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因此对检察机关而言,要始终心怀“国之大者”,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激发全社会创造热情,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浙检十三邀: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如何形成合力?
傅忆文:现阶段知识产权新颖、疑难复杂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前沿性、交叉性、专业性更凸显,一个案件可能会同时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罚处罚等多种法律责任。
早在年,义乌市检察院就牵头海关、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8家单位成立了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中心,整合各个单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职能,对侵权行为进行“多维一体”打击,提升权利人维权效率,中心成立后实现刑事案件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建立刑民、诉调对接机制,权利人可在刑事案子里一并进行民事索赔,部门间关于案件办理的协调对接更顺畅,建立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双向移送等协调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的打击体系更严密。
浙检十三邀:随着企业创新活力不断激发,数字治理模式不断深化,数字化在知识产权检察领域有哪些应用场景?
傅忆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一个典型的“多跨”工作,涉及众多职能部门。我们主要做了两方面探索,一是在类案监督方面,通过搭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完成立案监督、撤案监督、侦查违法监督、以罚代刑监督、应罚未罚监督等模型建设,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全域类案监督;二是在场景建设方面,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多跨应用场景,实现知识产权案件从行政到刑事的全流程线上闭环流转,并形成知识产权协同共治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可在平台上共享信息、反馈结果,多维分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情况,提高对侵权违法犯罪打击质效,提升群众、企业获得感、满意度。